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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不知道: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竟然不是一回事

日常生活里,有人可能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或还不上房贷、车贷等产生的负面的信用记录,从而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,进而被限制高消费。


所以,很多人将“失信”与“限高”视为同一件事,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,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。

那么,“失信”与“限高”,在法律规定中有哪些异同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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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,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?


“失信”的期限


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:
      1.违反财产报告制度、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;
2.当被执行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,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。


“限高”的期限


一般来讲,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,对他的“限高”没有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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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
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?谁的威力更强一些?


“失信”限制内容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

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,包括工作就业、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认定等,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。

“限高”限制内容侧重在消费领域

限制被执行人的“挥霍”行为,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,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、旅游度假、子女就学、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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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
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措施吗?


违反“限高”会“失信,”纳入“失信”必“限高”
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违反限制消费令时,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;
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,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

另外,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。单位被“限高”,其法定代表人必被“限高”;单位若“失信”,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“买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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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
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的启动与解除程序一样吗?


均有两种启动方式


       1.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;
       2.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。

     

解除条件

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,均可解除“限高”或“失信”:

       1.被执行人履行完毕;
2.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;
3.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;
4.已被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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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

如果被执行人认为“失信”、“限高”措施有误,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?


纠错程序相同


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,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,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;

理由不成立的,决定驳回。对驳回决定不服的,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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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有道便民顾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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